南国都市报8月11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张楚涵) 垫资盘活烂尾项目,是市场中常见的合作方式。不少企业凭着对方出具的欠款确认书,大胆垫资施工、安心坐等回款。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并非“对方认账”就能稳操胜券。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工程垫资款的支付以完成约定委托事项为前提,即便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但未证明工程完工的,付款条件仍不成立。
2015年9月,海南澄迈“逸某”小区因开发商丙公司资金链断裂全面停工,项目濒临烂尾。为推动项目完工止损,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后续工程全权委托甲公司管理,由甲公司全额垫资完成施工。
签约后,甲公司先后将室外配套工程、零星设施工程、电梯采购安装、高清监控系统工程分包给四家专业单位推进。按照甲公司的主张,各项工程分别于2017年至2018年间陆续竣工验收合格,累计产生工程款及设备款共计1380万元。
2018年12月,丙公司出具正式《确认函》,经核算确认欠付甲公司各项款项合计1380万元。2019年4月,甲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书,要求丙公司15日内付清全款;丙公司很快回函,再次承认1380万元债务属实,以公司长期亏损、经营不善为由,表示无力履行付款义务。
2025年10月,甲公司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偿还138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付款前提为“甲公司完成全部委托施工管理项目”。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多处短板:部分分包合同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认定;已提交的付款凭证仅能对应20万元的支付记录,远不足以佐证1380万元的全额垫资事实;最核心的是,甲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全部委托施工管理事项。
最终,澄迈县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立,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垫资款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600元也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释法
垫资款维权
完工举证是核心前提
针对这起工程垫资纠纷案,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任慧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垫资纠纷反面教材,厘清了“欠款确认”与“付款条件成就”的法律边界,打破了“对方认账就一定能胜诉”的认知误区。
首先,欠款确认不等于债务到期,付款条件需严格按合同约定。金额对账函仅能证明双方对欠款数额的认可,不能直接推定付款条件已成就。若合同约定了完工、验收等前置付款条件,需满足约定条件后,债权才真正到期。
其次,分包验收不等于整体委托事项完成,完工证据需形成完整闭环。单个分包项目的验收记录,不能等同于整体委托管理事务全部完成。主张权利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协议约定的全部施工、管理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才能触发付款义务。
最后,垫资事实不能仅靠自认,资金凭证需与项目一一对应。即便对方认可垫资金额,也需配套完整的转账记录、委托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避免出现金额认可但垫资事实存疑的风险。
刘任慧律师提醒,开展工程垫资合作切勿忽略证据留存,可从四方面规避风险:固定履约证据,留存整体竣工验收文件、双方签章的完工确认单、工作交接记录等,证明委托事项全部完成;规范对账文件,签署确认函时同步明确“工程已完工、付款条件已成就”,避免留下争议空间;完善资金凭证,每笔垫资都留存对应转账记录、收款确认,确保资金流向与项目一一对应;优化付款条款,设置分阶段付款节点,不要将全部回款绑定“整体完工”单一条件,降低回款风险与举证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