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6日讯(记者 林文泉)消费者花166万元满心欢喜提走一辆“全新”豪车,没几天却在后备箱角落发现几片碎玻璃。经鉴定,车辆尾玻璃竟被更换过。面对消费者的维权,4S店却喊冤称是物流公司的“锅”,自己毫不知情。新车换过原厂玻璃,还算不算“全新”?4S店能否拿第三方当挡箭牌?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用判决给出了清晰的法律答案。
近期,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某4S店购入一辆全新豪车。提车后不久,他在清理后备箱时意外发现角落里有几片碎玻璃。心生疑虑的周先生随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令人瞠目:该车的尾玻璃已被更换过。
面对质问,4S店表示“冤枉”,称车辆此前在物流公司存放时被员工不慎砸碎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原厂玻璃”进行了更换,4S店对此完全不知情。周先生认为,自己基于“全新车”的承诺才签订合同,4S店隐瞒车辆维修史已构成消费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要求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购置税、保险、鉴定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4S店未告知车辆维修更换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判决4S店赔偿车辆价款的10%(16.6万元)及鉴定费8000元,但未支持“退一赔三”的诉求。4S店不服上诉,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何为真正的“全新”?
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海口中院法官胡程进行了详细释法。
消费者购买的“全新”车,绝不仅仅指“没人开过”,更核心的要求是车辆必须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在生产线上一次装配完成,没有任何拆解、更换记录。本案中,即便4S店换上的是“原厂玻璃”,该车的原装完整性也已被破坏。尾玻璃的更换涉及车辆的密封性、安全性及二手车保值率。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进行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法院不予支持。
“退一赔三”为何未获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4S店明知玻璃被更换而故意隐瞒,因此其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不构成消费欺诈。但违约同样需担责,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车辆贬值等实际损失。
商家能否拿“第三方”当挡箭牌?
4S店辩称玻璃破损是物流公司的错,自己也是受害者。法官胡程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只与4S店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车辆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4S店)承担。物流公司是否为“元凶”、4S店是否知情,属于4S店与第三方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绝不能成为免除其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正当事由。4S店在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另行向物流公司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