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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部中医药基础性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施行

  (制图:王渝/豆包AI)

  南国都市报11月5日讯(记者 陈望 王康景)11月5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七十场,聚焦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立足自贸港建设实际,旨在推动海南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重点促进黎苗民族医药保护利用与中医药对外开放合作。

  据介绍,《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法规共九章五十条,是海南建省以来第一部中医药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在服务供给方面,明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须设置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推动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中医药服务,将服务网络向基层和家庭延伸。

  海南素有“天然药库”之称,黎苗医药特色鲜明。目前“黎族医药”“黎族藤灸传统医药技艺”等项目入选省级非遗名录,第七批预计还将公布新的项目。

  大力推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及时将1396种中成药、892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黎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海南省医保支付范围,目前纳入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已达到13种。

  此外,全面落地中医针法、外治、灸法拔罐推拿、骨伤、特殊疗法等五大类国家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整合优化海南原有项目,梳理设置新版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并将其中145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覆盖率达96.7%。

  持续优化中医优势病种付费改革,将全省中医优势病种由原来的57个扩容至123个,并实行与对应的西医病种同病同效同价。建立DIP结算中医加成机制,明确所有出院患者中医综合治疗费用占比达到10%及以上的,可享受系数加成补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日间病床服务,遴选尪痹(类风湿性关节炎)、膝痹(膝关节骨性关节病)、漏肩风(肩周炎)、颈椎病、腰痛病(腰椎间盘突出)、中风病(脑梗死恢复期)、中风病(脑卒中后遗症期)、头痛(偏头痛)、面瘫(面神经炎)等9个常见的中医病种纳入日间病床按病种付费范围。 

  参保人住院期间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拔罐等各类中医特色诊疗服务,对合规医保费用实施倾斜支付,整体报销比例相对西医诊疗服务提高5至10个百分点。

  五项举措促进黎苗医药非遗传承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传统医药类非遗的研究、申报、保护和传承工作;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单独设置传统医药类别;对列入名录的项目予以扶持,将适宜普及推广的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支持开展境内外宣传、展示、传播及交流活动。

  ●摸清家底、依法申报

  海南素有“天然药库”之称,黎苗医药特色鲜明。目前“黎族医药”“黎族藤灸传统医药技艺”等项目入选省级非遗名录,第七批预计还将公布新的项目。

  ●破解难题、留住薪火

  针对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特点,将建立健全黎苗医药师承制度,定期遴选师承导师和继承人,建立专家传承工作室;运用数字技术对口传心授的炮制工艺、诊疗技术和经方验方进行记录保存。

  ●活态利用、融合发展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依托本地资源发展中医药康养旅游,支持医疗机构设置民族医药科室和体验区;指导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防失传、也防仿冒。

  ●开放传播、走向世界

  用好自贸港开放优势,结合中医药服务贸易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政策安排,借助国家“中医药入境消费”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试点,支持非遗项目通过国际交流平台、康养旅游线路和入境消费场景扩大影响。

  ●普惠共享、服务群众

  将适宜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推动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对捐献古籍文献、秘方、验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保障传承人依法享有利益分享权利。

  重要提示

  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属于文化保护范畴,不是行医资质许可。项目传承人即使获评非遗传承人,如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法定行医资质,不能从事诊断、治疗等医疗执业活动,不能对外开展诊疗服务、开具处方。希望非遗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能够区分非遗传承保护与医疗执业界限,守住医疗安全底线,保障群众人身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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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