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19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近日,男子阿强和女友阿珍(均为化名)因情感琐事引发纠纷,阿强用锐器捅伤阿珍大腿,澄迈法院依法判决阿强赔偿阿珍11万元。
阿珍与阿强之间因情感琐事引发纠纷,阿强随后前往阿珍住处,试图沟通解决双方矛盾。在此过程中,双方情绪失控,争执愈发激烈。冲动之下,阿强在阿珍居所附近拾得一块铁质锐器,向阿珍大腿部位捅刺。
经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确认阿珍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阿强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阿珍因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发4日后,阿珍因伤引发左下肢静脉血栓等并发症,再次住院治疗18天,产生较高医疗费用。阿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强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总计1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阿珍表示自己下肢静脉血栓也系阿强捅刺造成,承办法官对于阿珍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认定。通过审查阿珍提供的医疗票据、病历记录以及相关的诊断证明等,确认其因阿强的伤害行为而产生的初次治疗费用,以及后续引发血栓等并发症再次入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均与本次伤害事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阿强辩称部分后续医疗费用的产生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澄迈法院判决阿强向阿珍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对于阿珍超出合理诉求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应当用合理方式化解纠纷
澄迈法院提醒群众,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时,若一时冲动感情用事,采取伤害他人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将会像本案中的“阿强”一样,触及法律底线,轻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与他人产生纠纷时,通过合理、缓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以免因小失大,悔不当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零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则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