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19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容易买到一些“傍名牌”的商品,发现真相后让人很是无奈,但你有听说私募公司也“傍名牌”的吗?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一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海南某私募公司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进行宣传,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法院判其更改公司名字,并赔偿100万元。
私募公司“傍名牌”被正主起诉
某管理公司拥有“景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许可上海某资产公司、上海某股权公司、某资本公司使用“景林”注册商标。上海某资产公司等在基金投资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荣获诸多奖项与荣誉。
某管理公司认为,海南某私募公司的企业名称里含有“景林”字样,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与一家青岛上市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产品。此事经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导致公众误认为海南某私募公司与上海某资产公司等具有特定联系。
某管理公司等以海南某私募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海南某私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证券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余万元。
私募公司被判改名 赔偿100万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景林”注册商标经过上海某资产公司等的长期使用,在相应市场领域和相关公众认知中,与相关公司形成了显著、稳定的对应关系。海南某私募公司与上海某资产公司等同属私募基金行业,未经许可将“景林”作为企业字号主体部分进行登记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已具较高知名度的“景林”商标和相关公司商誉的目的,客观上已经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海南某私募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海南某私募公司立即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有“景林”等文字,在《证券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某管理公司等经济损失10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醒,企业应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借梯登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在发展中更应重视商誉,做好企业合规审查,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