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21日讯(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汪先生在三亚游玩海上摩托艇过程中导致一人受伤严重,汪先生赔偿伤者22.5万多元。由于游玩前购买了一份保险,事后,汪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遭到了拒绝。汪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海口海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先生保额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被依法驳回。
玩摩托艇致他人受伤
男子被判赔22.5万多元
2023年5月3日,汪先生与其朋友向海南某游艇有限公司购买海上摩托艇游乐项目,并通过扫二维码购买了案涉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5万元。
随后,汪先与朋友分别驾驶摩托艇出海游玩。当摩托艇行进至三亚凤凰岛附近海域时,由于汪先生驾驶不当,他驾驶的摩托艇撞向谢某某的摩托艇,导致谢某某受伤送医就诊。
此后,伤者谢某某将汪先生诉至海口海事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汪先生赔偿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5万余元。
保险公司以摩托艇
不在责任条款内拒赔
因事发前,汪先生购买了保险,2024年1月24日,汪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其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根据“保险公司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四条第三点,“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飞行器或船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汪先生驾驶的摩托艇属于船舶类别,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汪先生不服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查明,汪先生系在购买海上摩托艇驾驶项目前,通过海南某游艇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扫码购买案涉保险。扫码进入小程序,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并选择所购买保险种类后(汪先生选择购买的是“摩托艇意外50万保障(15元),该页面内容包含《摩托艇租赁协议》和《租用声明》,另外,起保日期、终保日期、被保人信息、保障详情、保单与条款、投保须知等在其它页面上均有显示。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15万元
海口海事法院判决,汪先生所购案涉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15万元,其在其购买的保险保额内主张赔付金额,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汪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遂进行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为销售案涉保险产品,使用引导性表述足以使消费者认为驾驶海上摩托艇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合同条款亦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包含“海上摩托艇”,现又以该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