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海口秀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秀英法院发布婚姻家事领域典型案例。南国都市报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
案例
1
女子婚后离家不归被诉离婚
15万高额彩礼酌情返还3万
陈某(男)与李某(女)于2023年3月经恋爱后登记结婚,陈某父亲依照传统习俗向李某父亲转账彩礼金15万余元,陈某父亲为支付彩礼金于同日向案外人王某借款20万元。婚后一个月,因李某父亲患有重疾,李某回到四川老家照顾其父。陈某建议李某回海口与其共同生活,可每月向李某弟弟支付4000元赡养费,用于照顾李某父亲,李某不同意,坚持要求留在老家照顾父亲,并要求陈某每月支付赡养费。双方因此产生争执,陈某遂于2023年11月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退还彩礼。另查明,陈某、李某婚后未育有子女。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且陈某家庭需向他人借款才能支付彩礼,故该笔彩礼数额已超出陈某家庭的正常负担范围,可认定属于“彩礼数额较高”。因双方使用彩礼购买“五金”及操办了婚礼,故法院酌定李某向陈某返还彩礼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确定彩礼是否属于高额彩礼时,秀英法院充分考虑了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并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将“共同居住情况”“孕育情况”及“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标准,参考被告回礼、婚宴支出等情况,确定合理的返还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高额彩礼对给付方家庭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好平衡双方利益。
案例
2
拒绝让孩子上学
离婚失去抚养权
朱某与袁某婚后生育两子女朱某甲、朱某乙。两子女达到入学年龄后,朱某认为子女应该到学校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而袁某因痴迷宗教信仰,坚持采取在家中自行教育的方式教育子女,让已达义务教育年龄的儿子朱某甲至今未能进入学校就读,女儿朱某乙(未达义务教育年龄)至今未进入幼儿园就读,夫妻感情因此产生嫌隙。朱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判令朱某甲、朱某乙均由朱某抚养。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以个人认知采取在家中自行教育的方式,有悖于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孩子的受教育权,不宜抚养两子女,故法院确认朱某甲、朱某乙由朱某抚养。离婚后,朱某甲已顺利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离婚案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应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案中,法院对袁某拒绝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的行为明确予以了否定性评价,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判定了抚养权归属。
案例
3
妈妈为争抚养权藏匿儿子 法院把孩子判给了父亲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婚后生育徐某甲,由徐某的父母协助双方照顾孩子。2023年,徐某甲被诊断患有小儿抽动障碍症。刘某认为孩子患病系徐某及其父母照顾不当所致,遂带徐某甲离开海口市,且拒绝透露其具体居住地。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未经徐某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带走徐某甲并拒绝透露其与徐某甲的居住地址,属于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剥夺了孩子接受父母关怀的权利。考虑到徐某作为父亲,更熟悉男童的生理及心理特点,故徐某甲由徐某抚养较为合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对于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为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依法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向全社会传递了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的家庭伦理观。
案例
4
同居生子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男子系亲生父亲
原告邢某与被告杨某于2021年12月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原告于2023年1月生育女儿邢某甲。双方分手后,因被告否认与邢某甲具有亲子关系且未支付抚养费,遂成讼。邢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母亲姓名为邢某,父亲姓名无,故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邢某甲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不同意。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在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与邢某甲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且有双方就怀孕、是否生育及孩子抚养等事项进行讨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故原告邢某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被告与邢某甲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又拒绝与邢某甲做亲子鉴定,故法院认定原告邢某要求确认被告杨某与邢某甲具有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根据在案证据确认亲子关系,有效维护和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案例
5
丈夫偷偷给情人转账38万余元
妻子起诉第三者还钱获支持
原告廖某与黄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3年,黄某认识了被告邹某,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邹某38万余元。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基于与邹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邹某微信转账共计38万余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廖某同意,损害了廖某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邹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明确此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有力维护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
案例
6
离婚后探视孩子遭拒
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原告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08年共同生育了原告李某甲,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被告可探望李某甲。因被告未足额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遂成讼。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因李某未能保障被告探视权,故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与抚养费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陈某应按时向李某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而李某应保障被告陈某探望李某甲的权利。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因不让探望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在现今社会中时有发生。探望权与抚养费之间是互相独立,互不制约的,当事人未能行使探望权也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探望权未能行使不能成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