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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帮追讨货款不力
要退还1.8万元中介费?

法院判无须退

  南国都市报11月9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 中介人员帮助企业拿下合作项目,按约定收取劳务费,但追讨剩余货款不顺利,企业可以收回劳务费吗?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中介无须退还服务费。

  2021年7月,马某指导卖方甲公司向买方乙公司报价,甲公司承诺按照路沿石2.5元/米的价格向马某支付中介费。2021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总金额约33万元《彩砖销售合同》,先行支付2万元,尾款2022年2月前付清。

  2022年7月,经多次催促马某讨债,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马某退还劳务费1.8万元。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根据另案判决,乙公司已向甲公司付清剩余尾款。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取得1.8万元是居于提供媒介服务取得的报酬,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无证据表明被告负有积极为原告向案外人追讨货款的义务。二审期间,乙公司已付清货款,不再存在甲公司主张的“条件不成就退回中介费用”的事由。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海南一中院表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合同的订立使委托方获得与他人缔约的初期目的,他人是否按照其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委托方有权依据相关合同主张权利,除非中介合同各方特别约定以履行完合同义务为促成中介合同的前提条件,否则应以委托方达成的初步委托目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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