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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车 撞人死亡后逃逸

法院:司机承担责任40%,雇主承担30%,死者承担30%

  南国都市报1月21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期,文昌法院一则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引起社会关注,一货车与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摩托车司机死亡。事后,经调查,摩托车司机存在违规驾驶,货车司机无证驾驶且存在肇事逃逸,而货车司机胡老板在明知雇佣的司机无驾驶证情况下,还默许其驾车,最终法院判决三人均承担部分责任。

  2023年底,文昌市的老Z驾驶一辆货车在省道上行驶时,因避让不及与小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小明当场死亡。交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老Z无证驾驶,在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及时报警和将伤者送医,反而是躲在远处的草丛中,让自己的儿子去“顶包”,最终,交警认定老Z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小明无证驾驶且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交警认定小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也依法追究老Z的责任。

  事发后,小明的家属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Z、车主老D和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诉讼中,老Z表示自己实际受雇于老D,作为雇员,因履职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并且,老Z并不认为自己是“逃逸”,其躲到草丛中只是因为害怕围观的村民殴打自己,“顶包”也是担心保险公司因无证驾驶拒绝理赔。因此,老Z认为即便自己是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之一,但其作为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D却表示自己和老Z只是合作关系,两人一人去乡下收椰子,一人在海口卖椰子,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文昌法院认为,无论老Z再怎么“自圆其说”,但其存在无证驾驶、逃逸和让儿子冒充自己“顶包”等事实,交警大队认定老Z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老Z与老D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老D是案涉车辆的实际管理人,老Z根据老D的通知在收购椰子的过程中负责开车,老D是接受劳务的一方,老Z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双方应为雇佣关系。

  关于各方责任的划分,法院认为老Z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不仅不积极处理还指挥儿子“顶包”,显然就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老D明知老Z没有驾驶证,未尽审核义务就让老Z驾车去收购椰子。因此,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应为老Z承担40%,老D承担30%,死者小明承担30%。

  同时,法院为保障死者家属的赔偿得到确切落实,在扣减交强险应予赔偿的款项后,法院判决剩余部分由老Z赔付40%、老D赔付30%。

  法院释法

  文昌法院介绍,本案交通事故存在两处追偿,其中一处是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对于醉酒、无证驾驶的驾驶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垫付完毕交强险应赔付的款项后,向驾驶人追偿;另一处是《民法典》有关规定,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对侵权行为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雇员追偿。

  之所以未由保险公司垫付能更好实现死者家属的权益。而让老Z和老D按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老D赔偿后再向老Z追偿,也是考虑到实质性化解两人之间的争议,一揽子解决由本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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