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2日讯(记者 谭琦) 日前,《海南省垦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明确“构建垦地融合的住房保障体系”,将垦区职工、居民逐步纳入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对象,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明确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办法》将垦区纳入全省住房保障体系管理,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房按照我省现行规定管理,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可按规定申请由属地政府筹集建设的保障房。《办法》明确了垦区职工、居民申请住房的申报主体和条件,明确个人建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办理主体和办理程序。
垦区个人建房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采取“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分批次办理农转用手续,依法办理用地权属手续。垦区职工、居民申请新建住房、分配新房时应当按约定腾退原有住房,并规定垦区个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转让。此外,为解决并场队和归难侨队以外的垦区生产队C、D级危房居住安全问题,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在中心居民点按照“三统一”模式自建唯一住房,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并场队可视情况最多不超过175平方米。
《办法》严管垦区个人建房,明确垦区个人建房用地为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非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不能上市交易。垦区集中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转让,不再使用的,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按规定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禁止以任何形式向私人卖地、买卖垦区自建住房和用地,严禁个人买地建房、建别墅及私家庄园。
《办法》保障房地权益,明确并场队、归难侨队个人建房,以及安置房和在中心居民点按照“三统一”方式集中自建的唯一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再以划拨方式供应建房申请人。申请人可采取自愿有偿方式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垦区保障房的,可采用保留划拨、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办法》从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