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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餐厅饮酒后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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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餐厅饮酒后溺亡

餐厅向未成年人卖酒 法院认定担责判赔2万

  新华社发

  几名初中生在餐厅为同学庆生,喝了几瓶啤酒后到湖边玩耍,结果一名孩子不幸溺亡。这场悲剧,谁来承担责任?

  美容店的经营者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只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要求,多次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文身费4100元。

  202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个涉未成年人保护指导性案例,对未成年人、家长以及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时刻防范溺水,需要要大家共同的努力。(据新华社、人民法院案例库)

  初二学生在餐厅聚餐喝酒

  酒后湖边玩耍不慎溺水

  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

  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

  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

  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餐厅被判承担6%责任

  同游玩伴同时分别担责

  事发后,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辖区重庆市某县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重庆市某县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21183.36元;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3530.56元;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2824.45元;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1412.24元;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2118.34元;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2118.34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2118.34元;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

  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8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

  同游玩伴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义务

  对当事人溺亡均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各被告基于餐饮经营者、同饮者、同行者等身份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胡某甲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胡某甲溺水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且已接受学校日常安全教育。本案中,聚餐时胡某甲主动提议饮酒,饮酒后胡某甲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且下湖戏水也系由胡某甲提议。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二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德某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德某餐厅既未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亦未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综合全案情况,德某餐厅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6%的责任。

  蒋某某、陈某与胡某甲共同饮酒,酒后蒋某某、陈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与胡某甲一同到湖边玩耍并参与了下湖泡脚、戏水等危险行为,以上被告均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胡某甲下湖具有危险性,蒋某某、陈某与其共饮,蒋某某、陈某、王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未制止胡某甲下湖的危险行为,以上被告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故对胡某甲的溺亡均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确定由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1%的责任,由陈某承担0.8%的责任,由王某某承担0.4%的责任,由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各自承担0.6%的责任。侵权责任依法由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

  接纳未成年人文身收费4100元美容店被判赔偿1.8万

  周某某14岁,为初二在校生,于2022年4月12日被朋友带到某美容店文身,美容店在明知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没有做出善意的拒绝,而是诱导原告进行文身。

  从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5月20日,美容店先后六次给14岁的周某某文身,文身从胸口至整个左臂,导致原告无法上学。美容店存在没有文身资质违法从事文身活动、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等多项违规情况。

  周某某及其监护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美容店返还文身费用4100元;赔偿周某某清洗文身费用25000元;赔偿周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被告美容店辩称,法律没有禁止未成年人进行文身,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给未成年人文身并不违法。原告诉讼称被告明知原告是未成年的情况下诱导原告文身,不是事实,被告没有诱导原告,当时文身时原告有工作,并未在上学。

  法院查明,2022年5月22日,周某某的母亲带周某某至江苏某机构清洗周某某的文身,花费清洗费24999元。

  庭审中,美容店称,周某某身高1米8左右。工作人员问周某某是否成年,周某某说他是成年人。美容店先给周某某手腕处文了一个小的笑脸,让他回去看他父母的反应。10多天后,周某某又到美容店文身,工作人员问周某某,他父母是否有意见,周某某说没意见。后美容店才给周某某分几次进行大面积文身。最后一次文身后,周某某父母通过家里监控才发现周某某文身。后来,周某某父母找到美容店,美容店才知道周某某是未成年人,周某某是学生,向学校请假,没有上学。

  周某某父母称,2022年4、5月期间,因为疫情,周某某父母在外地不能回来,周某某在家跟爷爷奶奶生活,现在周某某因为文身无法继续上学。

  江苏某法院于2022年9月一审判决:美容店返还周某某文身费用4100元;赔偿周某某清洗文身费用14999.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999.4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院:美容店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周某某与美容店达成文身的口头协议,其时仅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法律行为不同意或追认,该法律行为无效,美容店应当返还收取的文身费用4100元。虽然周某某系自愿文身,但其文身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美容店的经营者徐某在未准确核实周某某的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只是根据周某某的要求,多次给周某某实施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

  虽然美容店为周某某文身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立法原则和精神,文身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美容店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某监护人未对周某某尽到应尽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且周某某对美容店工作人员谎称其是成年人,父母对其文身没有意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定美容店、周某某按6:4分担清洗文身的费用损失,同时酌定美容店赔偿周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据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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