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22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无证经营卷烟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可能被行政处罚,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多起涉卷烟刑事案件,涉及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走私等多个环节。
张某、胡某、周某、郑某等多名被告人在广东、海南等地长期非法从事烟草的批发、销售业务,所销售烟草品牌涵盖了中华、芙蓉王、玉溪、荷花等国内热销品牌,有的还涉及走私烟。被告人中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犯罪组织架构清晰,销售网络完整,组成了广东至海南地区的烟草销售网络。其中以魏某为首的团伙5人专门在广东地区购进卷烟,并分销至全国各地。魏某安排周某、胡某等人负责仓库管理、运输、接收订单、打包邮寄等工作。张某等被告人从广东上家接收卷烟后,再分销至海南各地的零售商。余某等被告人系在海南各地经营商店、烟酒行的经营者,其接收烟草后再转售给零售商,部分零售商还再次分销给其他零售商。
经查,各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从7万元至600多万元不等,被告人之间上下联系,组成经销商网络,并形成了所谓的“行规”和“潜规则”。
自贸港知产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认定各个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郑某为例,其在海南贩卖假烟,并在三亚租赁仓库存放假烟,雇佣司机运输假烟,法院查明其在短短四个月内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00余万元,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以张某为例,其原系某航空公司乘务员,通过网络购买走私烟,并贩卖给商店、小卖部等,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达58万元,张某系无证经营烟草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
以林某为例,其系摩的司机,长期固定为魏某运输假烟,每次收取50至100元的运费,最后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
以余某为例,其系海口地区经营小卖部的商户,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早已过期,其从各个上家购进假烟和走私烟,再通过其小卖部销售给顾客,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法院释法
自贸港知产法院介绍,在涉及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过程中,参与其中任一环节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包括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走私等环节,也包括资金的流转、保管、提现等环节。
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多以现金交易等方式隐瞒犯罪,但法律已明确规定,在无法查清交易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照该品牌香烟的零售价格计算。由于贩卖假烟的品类多为市场上售价较高的香烟,犯罪金额因此会较高,对应的刑期亦较长。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对应刑档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提醒从事烟草专卖品的商家,要增强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切勿倒卖来路不明的烟草制品;货运司机等群体要提高警惕,不得无证运输烟草制品,防止沦为犯罪工具;市场主体如要从事烟草专卖品活动,切记持证上岗,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