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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南国都市报8月12日讯(记者 谭琦)记者从“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十五场)——《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专场获悉,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聚焦涉企检查的“全”链条,依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条例》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及检查人员资格,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列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全面推行“亮码检查”、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加强数据归集共享等举措,进一步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进一步提升海南自贸港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条例》提出将创新精准化智慧化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条例》规定,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对于连锁企业标准化门店和统一采购的产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检查数据共享,避免对同一批次产品重复检查。

  《条例》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企业可以通过扫码获知检查的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加强对检查行为的监督,企业可以通过“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投诉举报违法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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