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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诉后公司才给补缴社保

法院:补缴不免除经济补偿

  南国都市报8月26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社保关于民生大计,可总有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员工缴纳,员工能否以此提出离职,并要求赔偿金呢?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社保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未为员工缴社保违法,员工离职程序合法,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9月、10月的社会保险,经其多次催告后仍未解决。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某于2023年11月3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于同年12月中旬收到仲裁申请书,随后在12月18日向陈某某发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公司还辩称已为陈某某补缴了社保。陈某某上述请求未获仲裁裁决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陈某某多次催告后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已构成违法,陈某某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正式解除。尽管公司事后进行了补缴,但不能改变其此前已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陈某某的解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龙华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条款并未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予以限制。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提起。当劳动者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时,劳动合同于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起诉状副本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解除。

  用人单位不能以事后补正违法行为为由,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这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形下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工行为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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