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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射钉枪改装成枪支并狩猎省级保护野生动物

两名男子被判刑

  南国都市报10月22日讯(记者 林文泉)射钉枪仅用于工地施工,可有的人却将其改装成枪支,还狩猎野生动物,不仅触犯法律,更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全造成双重危害。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射钉枪改装成枪支狩猎的案件,两名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因养殖场常遭流浪狗骚扰,万宁市的何某萌生了改装射钉枪用来驱赶流浪狗的念头。于是,何某与陈某共同前往琼海市,购买了一根钢管。随后,陈某将何某十年前购买的用于装修的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改装完成后,这把枪由两人轮流保管。

  几天后的一晚,何某与陈某相约到龙滚镇某处田野打鸟,何某持枪猎杀一只夜鹭鸟,被现场民警发现。民警将陈某当场抓获,何某虽短暂逃离现场,但于3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先后从两人住处查获改装射钉枪、夜鹭鸟、钢珠和射钉弹等物品。

  经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猎杀的鸟类为夜鹭,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改造组装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时,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法院对何某、陈某均判处非法制造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扣押的射钉枪、钢珠等违禁品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提醒

  万宁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枪支管理无“例外”,私自改装即违法。枪支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殊物品,一旦流入社会或疏于管理,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重大社会治安风险。我国对枪支实行最严格的管制政策,如发现枪支或疑似枪支零部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切勿私自保存、拆卸、转赠或尝试使用。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也会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无论是为了驱赶动物还是娱乐打猎,都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勿因好奇、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付出沉重代价。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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