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0月22日讯(记者 林文泉)一家公司的法人,不是公司股东,也不参与经营,只是代持大股东法人资格,事后不想干了,是否可申请法院涤除登记?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依法判决解除代持股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协助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原告田某系被告A公司的普通职员,被告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田某在吴某的授意下为其代持A公司100%的股权、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2020年12月期间,田某名下代持的100%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后将A公司部分股权交由案外人吴某宝(即被告吴某之子)代持,并作了股权变更登记。2022年,A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吴某(持股比例51%)、B公司(持股比例49%)。截至庭审之日,原告田某仍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吴某(持股比例51%)、B公司(持股比例49%),财务负责人为案外人符某、监事为案外人张某。
田某既非公司股东、不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没有任何决策权,且在庭审前已向A公司及其股东递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但未得到回应。原告为达成诉求,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
美兰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原告已非A公司股东,亦不担任A公司等高级管理职务,仅为公司普通职员;且庭审中被告吴某亦自认原告田某前系代其持股,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故要田某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亦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的立法宗旨。原告田某同A公司已无实质性利益关联,客观上也不具备对外代表A公司的基本条件,故原告请求涤除其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提醒
美兰法院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任何人妄图以代持股的方式,逃避股东责任或法定代表人责任是不可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据此,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性,且依法应由执行公司事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出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的情况下,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负有及时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