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0月29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支持二婚异姓子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原告小周的母亲吴某系在海口某村民小组出生、长大,2017年登记为户主,其户口名下登记有长子小谭、次子小周二人,长子小谭系吴某与前夫所生。吴某离婚后于2023年7月与周某生育次子小周,不久后二人补办结婚登记,小周出生后随吴某生活。
2025年2月,吴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制定并发布了该村土地补偿款等分配方案,补偿对象为具有本村户口并延续至今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该村户口为准。但该村民小组仅向吴某发放其与长子补偿款共31万元,以小周系吴某“二夫之子”为由,拒绝向小周发放征地补偿款。
美兰法院审理认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原告母亲吴某在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出生、长大,取得该村所在地户籍且为独立户主,依法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吴某第一段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后离婚,又生育次子并办理结婚登记,二子均落户于吴某名下,其二婚后亦未将户口迁出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所在地,其在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仍是其不可替代的基本保障,其两个未成年子女也仍需要其抚养,应同等享受村集体权益。
最终,美兰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向原告小周支付土地补偿款15.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释法
美兰法院介绍,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予以纠正。妇女、儿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村民自治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权益。
法官再次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外嫁女子女还是其他村民,只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