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1月3日讯(记者 杜倬荷 叶长文)近日,海南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措施层级、实施程序与监督机制。新规出台后,引发了家长、教师等多方热议与期待。
家长:
支持规范惩戒 但需执行公平与个性化
多位学生家长对《细则》的出台表示支持,认为其明确了教育惩戒的边界,有助于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同时也对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个性化及家校沟通提出了更高期待。
海南枫叶国际学校学生家长周女士指出,惩戒的宗旨是让孩子意识到社会责任,但应注意方式方法。“学校应根据每个孩子的具体情况和心理状态实施惩戒,特别是青春期孩子容易产生逆反情绪,老师应重点关注他们的情绪变化,避免因惩戒方式不当导致问题加剧。”
家住海口市四季华庭·阳光华府二期的洪先生对《细则》中明确治理“校园霸凌”表示支持,但也对执行环节存有疑虑。他表示:“学校调查霸凌能否真正公平?别最后‘各打五十大板’。此外,心理辅导不能只是口头承诺,要真正配备足够的心理老师。”
“特别支持保护教师这条,不能让负责任的老师反被家长闹。”家住海口市苍西村的唐先生认为,《细则》让教师有底气管课堂,也让家长更放心。他建议,学校在通知家长时应尽量电话沟通,详细说明孩子犯错情况,便于家长配合教育。同时,他支持适度罚站,但反对过度体罚或羞辱性惩戒。
北京师范大学海口附属学校学生家长陈女士表示,合理的惩戒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份细则明确了惩戒的尺度与方式,既防止过度惩戒伤害孩子,又能有效纠正不良行为,有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
教师:
有了“戒尺”更踏实 强调程序与育人并重
关于《细则》的出台,多位一线教师认为,这为教育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增强了教师履职的底气,同时也强调惩戒必须与教育引导、心理关怀相结合。
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教师符诗婧指出,新规让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分级惩戒机制避免了随意性,程序正义保障了学生的申辩权,心理辅导机制则防止惩戒带来心理伤害。”她强调,惩戒的最终目的是育人,教师应避免情绪化处理,重视与家长的沟通协作。
“《细则》的出台,通过明确惩戒权限、程序和尺度,为教师依法管理提供了清晰依据,有效增强了履职的‘底气’与规范性。”海南中学澄迈附属小学教师林才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未来惩戒措施可进一步细化,体现尊师重道的精神内涵。
在海南中学澄迈附属小学教师崔书瑜看来,《细则》既是一份授权,更是一份责任,“它赋予我们必要的管理手段,也提醒我们必须审慎、规范地使用‘戒尺’。”
“在过去,教师管理学生时常常陷入两难。想纠正学生不当行为,又怕惩戒不当引发家长不满与投诉,导致管理时畏手畏脚。”海南中学澄迈附属小学教师苑雪微坦言,《细则》的出台就像给教师吃了“定心丸”,明确界定了惩戒边界和方式,让教师管理学生时有理有据、从容自信,能更好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海南外国语学校中学部教务副主任王静认为,惩戒的核心是回归教育本质。“我们始终锚定‘立德树人’任务,把每一次惩戒转化为学生自我教育的契机。”她介绍,学校通过家长会、案例解读等方式提前建立“家校共识”,并在实施惩戒时注重沟通,做到“对事不对人”,保护学生自尊。
王静表示,新规的出台,确实给老师的教育行为立下了明确“标尺”,如打小腿肚、打掌心这种体罚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教育规律。现在有了政策约束,能有效规范教学管理方式,不仅能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也能让老师的教育更有方向、更有温度,同时拉近家校之间的信任,再加上政府的监督引导,三方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营造出“教得有度、学得安心”的良好教育生态。
专家解读:
厘清惩戒与体罚 构建“阶梯式”教育响应机制
海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办学管理部副主任赵欣欣对《细则》进行了相关解读。他指出,该文件是国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在海南的“本土化”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份《细则》,针对的正是当前中小学教育中‘不敢管’与‘过度管’并存的现实困境,其核心精髓,正是在于通过清晰的权责界定、分级的措施设定、严密的程序保障和双向的救济机制,在保障教师正当履职与学生合法权益之间,构建起一个细致且可操作的平衡框架。”赵欣欣说。
赵欣欣认为,《细则》厘清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他强调,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的纠偏行为,重在育人;而体罚是以造成身体或心理痛苦为手段的惩罚,缺乏教育性。《细则》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既明确了教师可采取的惩戒措施,也严禁击打、刺扎、辱骂、孤立等行为。
其次,分级分类机制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细则》将学生行为分为“可以惩戒”“应当惩戒(不良行为)”“应当惩戒(严重不良行为)”,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衔接,构建了“轻微—较重—严重—纪律处分”四级响应机制,保障了教育响应与行为性质的精准对应。
“《细则》不仅规范了学生行为,且更清晰地划分了教师、学校、家长、社会和司法等各方在教育过程中的责任与角色。”赵欣欣表示,比如,对于严重不良行为,需要法治副校长、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的介入,这就将教育问题转化为需要社会各方协同解决的公共议题。它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学生的行为问题,尤其是严重问题,绝非学校一方的责任。
此外,程序正义与救济机制实现双向保障。《细则》要求学校在实施严重惩戒前须书面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并建立申诉、复核渠道。同时,也明确教师正当履职受保护,学校不得因教师依法惩戒而给予处分,并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
同时,赵欣欣还提醒,警惕执行中的“异化”风险。一是学校的“风险规避”可能会异化为“消极执行”风险点。尽管《细则》旨在为教师撑腰,但部分学校管理层为了“零投诉”“零纠纷”的维稳目标,可能会采取最保守的策略。对于这样的问题,教师的正当惩戒权在校园内部则可能会被过滤,规则沦为一纸空文,“不敢管”从教师的个人顾虑会升级为学校的制度性沉默。
二是家长的“过度维权”可能会异化为“校闹工具”风险点。《细则》明确了家长的申诉和举报渠道,这是进步。但也可能被少数对教育理念不认同或抱有偏见的家长利用,易出现无论对错,只要孩子被惩戒就立即启动投诉程序的现象,最后将导致学校和教师陷入无休止的“自证清白”之中,即使最终调查还教师以清白,其过程也已消耗了大量精力。
他呼吁,学校要做好“规则的守护者”与“教师的靠山”。学校是《细则》落地的关键枢纽,要将《细则》赋予的权力真正下放给教师,而不是出于“怕出事”的顾虑,通过内部规定提高惩戒门槛,导致《细则》空转。
教师要成为“专业的执尺人”与“温暖的引路人”。作为《细则》的直接执行者,教师的专业素养与沟通艺术直接决定了惩戒的教育效果,因此需精准使用“戒尺”,让惩戒“有理有据”。同时,要坚持“最小必要”原则,能使用口头批评的,就不必动用书面检讨;能校内解决的问题,就不轻易升级到停课。让惩戒的力度与过错的程度相匹配。
此外,家长要成为“理性的合作者”与“成长的陪伴者”。家长的态度与行为,是决定教育惩戒能否形成育人合力的最终环节。主动学习,达成“共识”理解合理的惩戒是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孩子的社会化成长,树立规则意识。
当前,各方共识正在凝聚:惩戒不是目的,育人才是根本。唯有学校、教师、家长与社会协同发力,方能真正实现“惩之有度、育之有道”的教育愿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