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 林文泉)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岗现象很普遍,若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将员工开除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欠付工资。
此前,小花经朋友介绍进入海口某幼儿园任副班老师,当时未签书面合同,双方之后才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幼儿园有权在约定范围调整其工作地点,小花未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小花入职后不久,幼儿园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小花调至分园,限期执行。小花未明确同意,也未到新岗位工作。此后,幼儿园多次通过微信向她发送《复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小花则以“复岗职位、班级、工资未明确”为由提出疑问,未获回复。
随后,幼儿园以小花“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通过微信向小花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小花随后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及欠薪。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3809.6元及部分工资689.66元。海口某幼儿园不服裁决,诉至龙华区法院。
案件进入诉讼后,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性质与经济补偿金问题上。
幼儿园称双方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工作期间受幼儿园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工资由幼儿园发放,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书面合同签订时间的早晚,并不影响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便已成立这一事实,驳回幼儿园的主张。
关于经济补偿金,幼儿园认为小花老师“自动离职”,不应支付。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单方调岗未充分协商,未明确关键信息,小花老师拒绝返岗是对调岗的拒绝,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小花老师工作超六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809.6元,幼儿园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809.6元;同时支付部分工资689.66元。
判后,幼儿园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如何应对调岗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合同中写明的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相关约定。
如遇到不合理调岗,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告知单位拒绝调岗的理由,积极争取单位理解,如单位通知劳动者限期到岗,最好采用书面方式予以拒绝。
若单位坚持调岗,劳动者应正常出勤并提供有效劳动,不宜采取旷工不到岗等消极方式进行对抗。
应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调岗通知等,并积极通过工会和调解机构等组织化解矛盾,若不能够化解,再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