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2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张楚涵)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与公司间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创某公司主张其系化学物品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以下简称MMT)主装置操作方法、步骤及对应工艺(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的权利人,该技术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技术秘密。2021年,创某公司与外人共同设立新某公司,新某公司以涉案技术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但未约定涉案技术许可内容。2024年,创某公司与新某公司产生纠纷,创某公司认为新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新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00万元经济损失。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证据,新某公司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其使用涉案技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创某公司在新某公司试生产期间主张技术许可费,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恶意维权的情形。故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新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