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5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张楚涵)近期,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亚市教育局原局长吴某受贿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涉案赃款475.6万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一审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2年期间,吴某利用担任三亚市教育局副科长、副调研员、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政府采购、办学审批、财政资金奖补申请等方面,为私营企业主张某兄妹、仲某、陈某、张某勤、何某等6人谋取利益。2014年至2023年,吴某直接或通过其女儿王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75.6万元。具体包括:收受张某兄妹345万元、仲某82万元、陈某20万元、张某勤价值18.6万元的新能源汽车一辆,以及何某10万元。
2024年8月,吴某被三亚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收受张某兄妹345万元及仲某部分礼金、装修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部分受贿事实证据不足、收受汽车不属于受贿,且吴某构成自首、特殊坦白,依法应减轻处罚。
三亚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上诉争议焦点,法院逐一作出评判:关于收受张某兄妹345万元,行贿人证言与吴某侦查阶段供述、银行流水及转账细节完全吻合;关于收受仲某82万元,吴某供述、仲某证言及装修款支付凭证相互印证;关于收受陈某20万元,三方对转账时间、数额表述一致且与流水吻合;关于收受张某勤汽车,吴某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一致,且明确系退休后为感谢其此前帮助所送。三亚中院认定,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受贿罪构成要件完备。
在量刑情节上,三亚中院明确,吴某系被监察机关从家中带走谈话到案,并非主动投案;其在留置期间虽供述部分事实,但后续庭审翻供,且不符合“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法定情形,不构成自首或坦白。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其全额退赃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三亚中院裁定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