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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新规具体有哪些变化?

  南国都市报1月28日讯(记者 袁玉龙)“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旨在及时回应广大参保人普遍关切的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对社保医保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问:海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有新政策了,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23】3号)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这部《暂行办法》是结合了2019年以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系列惠民政策,以及本次调整的一些新政策,整合出台的一部更加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三个方面:

  一是起付标准(起付线)更惠民;

  二是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分为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逐步由病种管理向费用管理转变,将15种病种待遇标准由按一类病种(定额结算)调整为按二类病种(按住院比例支付)结算;

  三是新增“耐多药肺结核”病种,待遇标准为“按住院比例支付”。

  问:新政策施行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有啥变化?

  答:新规施行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结算单设起付线不再与住院结算起付线一致(降低很多),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起付线实行同一标准。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就医,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的不单设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起付标准,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1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200 元。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问:新政策施行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具体有哪些调整?

  答:一共包括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新增一个病种“耐多药肺结核”,待遇标准为“按住院比例支付”,至此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共53种。

  二是将病种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定额结算,二类是按住院比例结算。

  三是将15种病种待遇标准由定额结算调整为“按住院比例支付”,包括: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结算待遇标准:将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保守治疗)、器官移植术后(肝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中间型、重型)、肺动脉高压、广泛性发育障碍、性早熟、小儿智力障碍等。

  问:可以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吗?

  答:参保人员患多种符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可根据病情申请两个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不能申请三种及以上。

  参保人员享受两种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含退休人员)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 200 元/月;城乡居民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 100 元/月。其中一种是二类病种的,各按相应病种待遇标准执行。

  有一类特殊情形,黄斑病变、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的医疗费用单列结算,不影响其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即使已申请两种也可以享受)。

  问:如果当月要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取药待遇有什么变化吗?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当月住院治疗的(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除外),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

  其当月门诊一类慢性特殊疾病待遇为:月定额标准按自然月天数平均计算,扣除住院天数金额。住院前已取药的,在出院次月定额中扣除相应的天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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