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2月22日讯(记者 蒙健)当执法人员再次对海口秀英丹姐美容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按照整改要求,将所销售使用的全部化妆品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月22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获悉,海口秀英丹姐美容店因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依法予以处罚款1万元。
据介绍,今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对秀英区海秀镇白水塘路的海口秀英丹姐美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店仍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其“化妆品经营进货验收台账”,发现只记录了该店内10种化妆品产品信息,且所记录的信息并不完整。
随后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查该美容店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樊文花肌肽焕亮精华面膜”、“樊文花水油均衡精华面膜”,均未按规定要求对上述化妆品落实经营管理制度。截至案件调查结束时,该美容店仍未按要求落实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没有将所销售使用的全部化妆品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早在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就已经发现该美容店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执法人员当日现场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但直至今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就前期检查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没有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