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0月29日讯(记者 蒙健)为有效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维护海口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0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近年来,“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投诉举报呈现增长趋势,知假买假群体借用消费者身份,通过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执法监督、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造成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间接受到侵害。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依法规范处理牟利性投诉举报。坚守依法行政底线,贯彻“过罚相当”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规范处理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打击假借消费维权等名义,实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恶意打假、恶意索赔行为;区分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坚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针对牟利性投诉的处理不予受理的情形,经综合判断符合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情形,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受理。
针对决定受理的情形,经综合判断符合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情形,但已受理的投诉,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诉进行调解。相关投诉办件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公示。
对于终止调解的情形,经综合判断符合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情形,但已受理的投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符合终止调解情形的,可以终止调解。
对于诉转案的情形,规范诉转案工作,不以行政调解取代行政处罚,在调解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相关经营主体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不以投诉举报人存在投诉举报程序等瑕疵为理由而放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