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19日讯(记者 蒙健 文/图)5月19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因销售涉假侵权的“汾酒”,海口美兰缘味烟行、海口美兰蒙香源饭店、海口龙华旺福兴便利店被立案处罚,并没收涉假侵权“汾酒”共计81瓶。
据介绍,2024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后,便立即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首先来到了海口美兰区海甸二东路医药公司的海口美兰缘味烟行。执法人员在该商行进门的货架上发现有一箱53°的汾酒和一箱42vol的汾酒,此外还有一箱已拆封的纸箱内,还有7瓶汾酒产品。打假人员将该饭店销售的“汾酒”与原厂产品的防伪标识对比,经鉴定,该饭店内的7瓶“汾酒”涉嫌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又在该商行仓库内,查获了涉嫌侵权假冒的2箱酒精度为53°的玻璃瓶汾酒,每箱12瓶。经执法人员清点,在该商行内共计查获涉嫌侵权假冒的汾酒53°的43瓶,42°的12瓶,共计55瓶。
在对上述商行进行检查后,执法人员于当天又来到美兰区人民街道海甸五西路白沙凤别墅的海口美兰蒙香源饭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饭店经营场所的收银柜台内货架发现7瓶汾酒(清香型白酒、酒精度为53°)。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饭店仓库进行检查,又找到一整箱(12瓶)涉嫌侵权的“汾酒”。经打假人员现场初步鉴定,该饭店销售的19瓶53°汾酒(清香型白酒)为涉嫌侵权假冒产品。该饭店相关负责人未提供与涉案商品相对应的合法进货发票、商品的知识产权证明、供应商资质等材料。
今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龙华区盐灶路的海口龙华旺福兴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涉嫌销售侵权53°汾酒(清香型白酒)7瓶。经查实,2024年11月27日,该便利店从海南某兴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处采购53°汾酒(清香型白酒)共12瓶,购进价为530元,销售4瓶,违法所得232元。经商品经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鉴定,证实全部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月19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上述3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对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海口美兰蒙香源饭店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0元,没收侵权53°汾酒(清香型白酒)19瓶;对海口美兰缘味烟行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5元,没收侵权53°汾酒(清香型白酒)43瓶、42°汾酒(清香型白酒)12瓶;对海口龙华旺福兴便利店没收侵权53°汾酒(清香型白酒)7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