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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普高“省一级学校”达41所

  南国都市报5月22日讯(记者杜倬荷) 近日,记者从《2025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获悉,目前海南普高“省一级学校”达41所。

  据了解,“省一级学校”是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开展督导评估,确定学校的综合办学水平等级后授予的相应称号,为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办学水平最高等级;分为“省一级甲等学校”和“省一级乙等学校”。

  《方案》提出,根据申报学校各项指标所得分值及总分情况(总分满分1000分),确定学校的综合办学水平等级。

  省一级甲等学校要求总分不低于945分,且A1、A2、A3的得分率均不低于0.95,A4得分率不低于0.9。申报的前置条件如下:

  (一)学校用地得以确权;选址不在水灾、雷击、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校园独立、边界清晰,有符合安全规范的围墙和校门。

  (二)学校办学经费得到保障,省和市县政府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得到落实,免除普通高中学费的市县由财政按照学费标准补齐学校应收的学费;学校财务制度、内审制度完备,运行有序。

  (三)学校无D级危房。

  (四)学校办学规模适中,班级数不少于12个;学校全部班额均不超过50人。

  (五)学校近三年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校园安全、教育教学等领域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六)申报材料无弄虚作假行为。

  申报学校通过审核性督导评估后,省教育厅督导评估专家组整理建立督导评估档案,撰写正式的督导评估报告,将评估认定达到省一级学校标准的,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定,并将评估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估认定结果正式通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授予“省一级学校”称号。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作为学校在普通高中招生、教师职称评聘、教职工编制核定等方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海南普高“省一级学校”名单

  (排序不分先后)

  1.海南中学

  2.海南省国兴中学

  3.海南省农垦中学

  4.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

  5.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6.海南热带海洋学院附属中学

  7.海南华侨中学

  8.海口市第一中学

  9.海口市琼山中学

  10.海口实验中学

  11.海口市第四中学

  12.北京师范大学海口附属中学

  13.海口中学

  14.海口市第二中学

  15.三亚市第一中学

  16.三亚市实验中学

  17.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三亚学校

  18.儋州市第一中学

  19.洋浦中学

  20.儋州市八一中学

  21.儋州市两院中学

  22.儋州市第二中学

  23.文昌中学

  24.文昌市华侨中学

  25.琼海市嘉积中学

  26.万宁中学

  27.北京师范大学万宁实验学校

  28.东方市东方中学

  29.定安中学

  30.屯昌县屯昌中学

  31.澄迈中学

  32.华东师范大学澄迈实验中学

  33.临高中学

  34.昌江黎族自治县昌江中学

  35.乐东中学

  36.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乐东黄流中学

  37.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中学

  38.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海南陵水分校

  39.海南中学白沙学校

  40.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中学

  41.华中师范大学琼中附属中学

  (据海南省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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