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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没迁出村

能否享受村集体收益款?

  南国都市报6月3日讯(记者 林文泉)在农村传统观念中,“外嫁女”常被视为“泼出去的水”,由此引发许多关于“外嫁女”权益被侵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嫁女”权益被侵害的案件,依法判决村集体支付“外嫁女”的收益款。

  小红出生于文昌市B村,自出生起户籍即登记于该村,与家人共同承包村里土地,长期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在该村参加农村医保和养老保险。2003年,小红与C村的村民登记结婚,但婚后户籍未迁移,也未在夫家享受任何集体福利。

  2020年至2022年,B村民小组将村集体土地出租、树木出售获得收益,并每年向本村户籍村民分配收益款。但以小红为“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共计5000元的收益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红诉至文昌法院,要求B村民小组支付收益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户籍+生活保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关键。小红自出生起即落户于B村民小组,婚后户籍未迁,且长期居住于该地,以家庭承包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是否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兼顾户籍及生产生活的稳定性。小红符合三项标准:户籍未迁、土地承包关系存续、长期居住生活,故依法应认定小红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以“外嫁”为由剥夺其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应向小红支付收益款5000元。

  法院释法

  文昌法院介绍,原告胜诉的核心在于“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关系存续”。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女性婚后未迁户籍且在原集体保留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自动丧失。若面临婚迁选择,务必保留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等原始文件,这些都是未来维权的“铁证”。遇到村集体以“多数表决”剥夺个人权益,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申请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或直接起诉。

  “外嫁女”权益争议,本质上是传统宗族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碰撞。纠正个案不公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推动乡村社会树立“尊重妇女、平等对待”的文明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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