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6月12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私家车私自变为营运车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车主承担部分赔偿,驾驶人承担大部分赔偿,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相关赔偿。
2023年12月5日晚,孙某顺步行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右侧来车时中途倒退,被冯某俊驾驶的小轿车碰撞,造成孙某顺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查,肇事车辆为刘某所有,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00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案涉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被长期用于从事营业运输。
原告李某书(孙某顺妻子)、孙某宇(孙某顺儿子)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70余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刘某在投保时明确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途,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约定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亦为非营业。保险期间,刘某将车辆出借给冯某俊从事违规营业运输,案涉车辆被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营运运输,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责任限额内向李某书、孙某宇赔偿130000元;冯某俊向李某书、孙某宇赔偿243239元;刘某向李某书、孙某宇赔偿60809.75元;驳回李某书、孙某宇的上诉请求。
法院释法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案涉商业三者险相关条款约定,被保险汽车被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该损失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案涉车辆系私家车,刘某为该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保险时,明确案涉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某保险该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的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涉车辆被长期用于从事营业运输,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刘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免责条款已经生效,某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其只需承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