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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车主成共犯

  南国都市报9月18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结一起酒后借车无证驾驶的案件,法院依法对酒后无证驾驶人员和车主进行追责。

  2024年9月,儋州市的符某某在自家饮酒。当晚,陈某某驾驶轿车去接符某某一同出门,符某某提出想试驾陈某某的车,感受该款车辆的性能,陈某某明知符某某饮酒,仍交付车辆给符某某驾驶。

  随后,符某某驾车搭载陈某某驶至某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当晚将符某某传唤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符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92mg/100ml。

  儋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符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付给符某某驾驶,属于共同犯罪,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符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陈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建议判处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儋州法院开庭审理,采纳儋州检察院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儋州检察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的,公安机关可刑事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儋州检察院提醒: 向醉酒者提供车辆,既是共同犯罪,更是对生命与社会的背弃。谨记不向醉酒者递车钥匙,是底线,更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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