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0月27日讯(记者 林文泉)夫妻共有房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另一方设置抵押,且该抵押权已通过另案判决确认。作为权益可能受损的共有人,该如何寻求帮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抵押房屋的纠纷案,否决撤销另案判决中关于抵押权的判项,并帮原告理清法律边界。
原告符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海口市共有一处房产(下称“案涉房产”)。2023年5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23年8月,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
2024年9月,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原告当庭获悉,陈某在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前,曾以案涉房产为抵押向案外人梁某借款,陈某与案外人梁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于2024年8月判决,确认梁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
原告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擅自抵押系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另案判决中关于抵押权的判项。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梁某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梁某出借了90万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房产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梁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即使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因此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原告认为陈某的抵押行为侵害了其利益,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陈某主张权利,而非直接否定已设立的抵押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美兰区法院介绍,对财产共有人而言,权利保障贵在及时、主动。不动产登记状态并非一成不变,共有人应尽量在购置财产时共同签署合同,登记为产权人;同时,若发现共有财产被配偶或他人擅自处分并进入诉讼程序,应主动、及时地向法院申请加入诉讼,维护自身权利。若因未能参与诉讼而导致权益受损,须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否则将丧失这一重要的救济途径。
对抵押权人而言,审查登记可“安心”。当事人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应全面核实产权信息,了解财产的共有情况,尽可能实地核查不动产情况,确保抵押权设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