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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宣称“药妆”属违法行为

  南国都市报4月16日讯(记者 蒙健)近期,话题“我国不存在药妆的概念冲上社交平台热搜,那么所谓的“药妆品”是否存在?4月16日,海南省药物警戒中心对此进行了解答。

  据海南省药物警戒中心介绍,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药品与化妆品的区别在于药品有治疗作用,而化妆品无治疗作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任何化妆品宣称具有“消炎”“抗菌”“促进伤口愈合”等功效均属于虚假或夸大宣传。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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