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2日讯(记者 林文泉)用户与服务公司发生纠纷,该找哪个法院来审理?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网络服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依法驳回,法院以此案例向大众解析何为管辖权。
近期,原告某网络用户在使用App软件过程中,与被告某网络服务公司产生纠纷,因被告公司住所地在文昌,原告前往文昌法院起诉。通常情况下,原告选择文昌法院进行审理没有异议的,根据法律规定,案件通常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距离被告近,被告参加诉讼比较方便;容易找到被告,对审判之后的执行更有利。而这个案子恰恰有特殊情形——协议管辖。被告寄来了双方的一份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广东某法院管辖。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这份服务协议里有管辖约定,但选择的法院与双方纠纷没有实际联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这起案件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但选择的法院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被告住所地;在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签订地;在原告住所地;在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的地点,例如注册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地、侵权行为地等。广东某法院不符合任何一个条件,故而文昌法院认定管辖协议无效,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目前,该案子正在依法审理中。
相关法条
针对此案件,文昌法院还向大众进行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