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0月16日讯(记者 易帆)10月16日,记者从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七场)——“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专场发布会获悉,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十四条,从保障范围、规划空间保障、用地用海要素供给、审批监管全过程,明晰相关政策和要求。
《若干措施》明确了保障范围和机制,明确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是指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直接服务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流通、加工、仓储,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耕文化教育、农村休闲观光旅游、森林康养旅游、休闲渔业等产业用地用海,海南垦区相关产业项目也适用该政策。明确由市县建立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项目入库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区)初审、部门论证、入库备案、动态管理”流程实施。
《若干措施》明确由市县农业部门编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农村产业规模、空间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为提高规划的灵活性,各市县可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5%作为规划机动指标,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农村产业项目。《若干措施》还加大用地用海要素供给,鼓励各市县在土地供给方式上探索创新,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在注重保障的同时,强调严守耕地红线和生态底线,节约集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