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6月5日讯(记者 林文泉)6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海口一名男子多次收购野生蟾蜍,并销售给他人食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至11月,海口市的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莫某收购野生蟾蜍,其向莫某收购在定安县岭口镇至龙门镇一带捕捉的野生蟾蜍共计40.5市斤,每市斤约为6-8只蟾蜍。林某某将收购的蟾蜍以每市斤90元至1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食用。林某售卖的蟾蜍价值约3万余元。
林某某收购并销售的蟾蜍系无尾目蟾蜍科黑眶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价值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林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人民群众对美食的追求和“猎奇”的心理,容易去挖掘各种“山珍海味”,对于本案中的“癞蛤蟆”而言,其虽长相丑陋,但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其以害虫为食,对控制害虫数量,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非法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生态破坏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等。司法机关一直都在倡导,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