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6月16日讯(记者 林文泉)作为小区的业主,给物业公司缴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但车辆仍在小区停放期间受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呢?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停放在小区受损的纠纷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的费用。
陈某为海口市某小区的业主,A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近期,陈某驾驶车辆返回小区并将车辆停在小区停车位上,随后要驾驶车辆出去时,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被砸,当日报警处理。
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作出的民警出警情况中载明:经查看监控及对车辆损坏部位观察后,暂未发现车辆有被人为损坏情况,查看周围,车辆左前方2米处发现一个正有新鲜汁液流出的椰子,车前挡风玻璃疑似被椰子砸到。
事后,案涉车辆产生2800元维修费,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维修费,陈某自行支出保险公司未赔付的配件费用800元。陈某要求A物业公司赔偿,因A物业公司以车辆未在小区内砸坏为由拒绝。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A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2800元、误工费1000元。
琼山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进入小区时的外观情况成为判决赔偿的关键要素。小区在车辆停放处未安置摄像头,无法查清是否确系椰子掉落致车辆损坏。在无人为损坏的情况下,核实案涉车辆进入小区时的外观情况,成为法院判赔的关键。基于陈某已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停放小区期间被椰子掉落所致损,而小区物业公司对此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且其掌控涉案车辆进入小区时的监控视频,法院责令其提交车辆进入小区时的监控录像,而物业公司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交,故法院推定陈某车辆进入小区时挡风玻璃无损坏痕迹,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了陈某修车费800元。
法院释法
琼山法院介绍,因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物业公司系小区林木包括椰子树的管理人,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对椰子树等尽其管理责任,亦未对靠近椰子树的停车位划定安全停车区域,故物业公司应对椰子掉落致使陈某停在小区停车位车辆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的部分车辆维修费2000元,陈某诉请赔偿,能否支持?陈某因涉案车辆损坏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陈某仅自费支付维修费800元,其损失亦仅为800元,剩余的2000元,保险公司已代为支付,不属于陈某的损失,陈某诉请A物业公司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琼山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车辆被损坏,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及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及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此外,有证据证明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
物业公司在为小区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及时清理花草树木,妥善维护公共设施,对小区存在危险隐患的区域进行标识,定期对小区摄像头进行检修和维护,对进出小区人员及车辆加强管理,做好日常工作记录,防止管理不善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