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27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电动车电池的案件,被告伪装成废品收购人员进行盗窃,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以来,李某某伪装成废品收购人员,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夜间出行,并多次在儋州市街道电动车停放较多的地方,寻找无人看管的电动车实施盗窃车载电池。
2025年1月,李某某在盗窃电池过程中,被公安巡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发现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车载电池218块,以及数把T型工具、螺丝刀、钳子等工具。经鉴定,李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39元。
儋州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部分盗窃未遂、累犯、盗窃所得财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量刑建议,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提醒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不受盗窃数额限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339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