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9日讯(记者 林文泉)管道燃气本应是便民利民的民生保障,却有企业借着“独家经营权”,搞起了“强制套餐”。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海南一燃气公司存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垄断行为,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成立。
2024年5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至2018年5月期间海南某燃气公司滥用在某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开发商新建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及自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用户采购材料设备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2017年度该公司的营业总收入为176289115.12元。2014年5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安装费收入的利润为536.55万元。故省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65500元,以及处2017年度销售额176289115.12元百分之一罚款的处罚决定。
海南某燃气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认为海南省当时的行业监管政策就是将燃气工程授予燃气公司独家负责组织安装,请求撤销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海南某燃气公司是某市内唯一的管道燃气供气企业,在某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燃气公司在受理新建小区燃气报装业务时,未向申请报装的新建小区开发商告知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可以由开发商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也可以由开发商委托燃气公司组织施工两种模式,而是将报装申请与管道燃气工程的施工捆绑在一起,通过与开发商签订《燃气报装协议(民用)》,明确限定开发商申请报装时委托海南某燃气公司组织实施管道燃气安装工程。
另外,海南某燃气公司与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限定施工企业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是该燃气公司所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与自建燃气管道的用户签订《管道燃气入网协议》,限定申请用户用于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必须使用该燃气公司指定的品牌。法院故认定海南某燃气公司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该燃气公司所提交的相关批准文件并未明确写明或者指定由该公司组织实施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且该燃气公司并无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法院认为海南某燃气公司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理由。最终,法院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故驳回海南某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介绍,燃气经营行业基于自然垄断特性与特许经营制度,形成了特殊的市场准入门槛与经营模式。但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取得并不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无边界扩张,任何市场主体均需在法律划定的权利框架内行使经营权限。
本案裁判将“燃气供应服务”与“燃气安装工程”予以明确区分,前者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后者则应纳入市场竞争领域。燃气企业不得利用供气环节的独家经营地位,对竞争性的安装工程实施交易限定。本案中指定材料供应商、捆绑报装与施工等行为,实质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