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9日讯(记者 林文泉)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洗钱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帮助亲属掩饰、隐瞒上游受贿犯罪违法所得,最终被判处刑罚。
澄迈县的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甲(另案处理)系亲兄弟,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乙明知其胞兄王某甲担任澄迈县某单位领导职务,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并无其他合法收入来源,仍接受王某甲给其的受贿所得共计110万元,并帮助王某甲以他人名义购买宅基地和房产,掩饰、隐瞒王某甲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案发后,王某乙协助王某甲将受贿所得赃款退回累计98万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协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及足额预缴罚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澄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释法
澄迈法院介绍,洗钱犯罪并非简单的赃款转移行为,而是通过一系列“漂白”手段将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合法化,其侵害的法益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打击洗钱犯罪,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案系上游职务犯罪受贿后通过亲属进行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亲友关系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免责事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勿触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