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男子李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3年12月6日,李某某驾驶出租车途经海口市海府路与白龙南路交叉路口处,正常缓慢行驶时,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着一名女子紧挨着李某某的车辆。但不知何故,王某某突然窜至李某某车辆驾驶座一旁拍打车身,不容分说一拳将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视镜打碎,并将李某某紧紧按在驾驶座位上猛击其头部。李某某被打得头昏眼花,但为能抓住王某某并将其送交公安部门,李某某强忍疼痛,下车抱住王某某阻止其逃跑,而王某某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继续殴打李某某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与此同时,王某某同行的女子也协助王某某,疯咬李某某的手臂欲协助王某某逃跑,李某某被殴打将近10多分钟。之后围观群众实在看不过王某某及同伴蛮横无理的行为,叫来附近执勤的交警,协助将王某某控制住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李某某遭到殴打受伤后,当天被120急救车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东湖院区进行治疗,王某某则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蓝天派出所处理。
近日,李某某诉至美兰法院,要求判决王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车辆维修等经济损失共计7912元。美兰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核查后,美兰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某无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伤李某某,对此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核查后,美兰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45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