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5月19日讯(记者 党朝峰) 日前,《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正式公布,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该办法规定,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有关奖补的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
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有以下三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奖补结合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二)推进企业“小升规”,自2023年起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三)对为海口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且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扶持。(五)担保奖励。对为海口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金额5000万(含)以上的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5000万(含)-1亿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1亿-3亿元(含)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3亿-5亿元(含)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5亿(不含)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