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8月7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近期,文昌市两朋友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小方(化名)出本金,无需管理,每月可享有“固定”利润收入。可谁想,朋友小明(化名)迟迟未向小方支付利润收入,昔日朋友对簿公堂。
文昌法院东路法庭受理后,法官详细查阅卷宗材料,认为双方虽然签署《合作合同》,但约定小方在出资后不参与项目实际管理经营,不用承担风险,无论项目经营状况是否亏损,小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取固定收益。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相反,合作期限届满后,小明应按约向小方返还本金及收益,该种模式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故双方之间实际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承办法官在准确定性后,多次耐心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向其释法明理。最终,小明同意退还小方投资本金并支付部分利息,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很多人对民间借贷关系与合伙投资关系傻傻分不清,不知道自己出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当事人如果想要订立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类型,直接签署借款合同,对借款的本金、利息、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避免款项性质不明出现争议。
当事人如欲建立投资合伙关系,应当签署合伙协议,对双方的投资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盈余分配、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出资人注意保留出资凭证,如投资协议、转账凭证等。
区分合伙、借贷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能够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行为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借款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