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31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沂蔓)近期,海南一男子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4年6月,陵水的黄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黄某某依法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黄某某并未珍惜改造机会,在2025年5月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陵水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陵水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判法院发出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撤销缓刑、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并抄送陵水检察院。
陵水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应当对黄某某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陵水法院对该案立案后,组织陵水社区矫正管理局、陵水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等召开听证会。
听证结束后,陵水法院经审查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含依托米脂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违反了法律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黄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院释法
陵水检察院介绍,缓刑是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缓刑并不代表无人监管,不代表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为所欲为,其需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加倍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监督管理,切勿再次以身试法,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