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31日讯(记者 吴岳文)签订的《借条》被法院认定无效,约定的利息也不得到支持。原本‘你情我愿、你好我好’的商业往来,法官却亮出了“红牌”。近日,文昌法院龙楼法庭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说“不”。
“我这有个很好的投资项目,就差8万元启动资金,你帮帮忙!”2022年3月,在文昌一家茶店,文昌市民林浩(化名)眉飞色舞地向韩壮(化名)描述着他的“商业蓝图”。
韩壮犹豫地摆摆手:“哥,不是我不帮你,我手中现金也紧张,现在银行贷款查得严,稍不留神就惹麻烦。”
“嘿,这你就外行了!”林浩压低声音:“你出面贷款,钱转给我用,利息我全包,还给你3个点的好处费,怎么样?”
韩壮心动了。就这样,一场精心设计的“曲线贷款”计划悄然展开,却不知已经踏入了违法的泥潭。
林浩口中的“项目”其实是他看中了当地一处待开发的农贸市场。作为小本经营的商户,他既没有足够的抵押物,个人征信也有瑕疵,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希望渺茫。“转贷”的主意,是他在一次酒桌上听朋友提到的。“现在有不少人这样操作,银行查不出来。”朋友说。
林浩开始物色合适的人。不久,经营小超市的个体户韩壮进入了他的眼帘。韩壮信用良好,完全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2022年4月,林浩和韩壮签订《借条》,其中约定:韩壮向银行申请8万元贷款,转借给林浩用于投资;借款期限1年,月息2%,逾期需支付20%违约金;林浩另付韩壮“服务费”3%。这看似“双赢”的安排,却忽视了最关键的法律风险。
拿到银行贷款后,林浩立即投入农贸市场项目。然而天不遂人愿,由于选址不当和周边竞争激烈,生意惨淡。到了2023年4月还款日,林浩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
“林浩,银行天天催我还款,你说怎么办?”去年,韩壮急得团团转。
“再宽限两个月,项目马上就有转机。”林浩敷衍着,却一直无力还款。
后来,多次催讨无果的韩壮将林浩告上文昌法院龙楼法庭。他拿着《借条》,要求林浩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
“我们这是你情我愿,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近日,庭审中,韩壮振振有词。然而,随着审理深入,这起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逐渐暴露出违法本质。
主审法官敏锐地注意到几个关键事实:韩壮在银行贷款时的用途申报是“经营周转”,实际却转借他人;林浩在多家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官宣判:“林浩需返还8万元本金,但无需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韩壮自行承担向银行的还款责任。”
“真的没想到!我啥也没得到,还要给银行利息钱!”韩壮在法院宣判时后悔不已。
“法律要保护的是金融秩序,而非违法行为。”法官说,公民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得不偿失。
法官说法
融资经营前要“法律评估”
“这起纠纷深刻暴露了林浩和韩壮在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意识缺失和侥幸心理。林浩为获取投资资金“另辟蹊径”,利用韩壮规避银行的风险审查;韩壮则贪图可能存在的利息收益,忽视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违法本质及其风险。”文昌法院的王法官表示,此判决体现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准则。
王法官提醒,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具有明确的用途限制,严禁挪作他用进行转贷牟利。任何形式的套贷转贷行为,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晓,均将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出借人不仅无法获得约定的利息收益,还需自行承担资金成本及追索成本。民间借贷应以出借人自有、闲散资金作为借款来源,并严格核实借款用途,切勿把自己设计为金融机构贷款的“二传手”,触碰法律红线。